天山網訊(通訊員欒紅報道)近日,兵團第六師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高幹軍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初,被告人高幹軍受兵團第六師103團瓜農王金彪的委托,為陳鑫玲購買“西州蜜17號”甜瓜種子。
  高幹軍在沒有取得銷售種子經營資質證的情況下,通過他人從五家渠市的新疆農樂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每公斤1萬元的價格購得4.8 公斤“金戈蜜17號”甜瓜種子,假冒新疆葡萄瓜果技術開發服務公司銷售的“西州蜜17號”甜瓜種子,並以每公斤1.2萬元出售給王金彪。
  數日後,高幹軍直接從新疆農樂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每公斤6000元的價格購得“金戈蜜17號”甜瓜種子2.9公斤,並假冒“西州蜜17號”甜瓜種子,以每公斤1.2 萬元的價格賣給王金彪。
  王金彪分別將兩次從高幹軍處購買的甜瓜種子交給陳鑫玲,陳鑫玲將種子分別交給了在兵團第六師103團八連的種植戶,共播種169畝。
  甜瓜成熟後,陳鑫玲發現所種植的甜瓜不像“西州蜜17號”。案發後,高幹軍已賠償被害人陳鑫玲經濟損失38萬元。
  法院認為,高幹軍無視國家法律,以“金戈蜜17號”甜瓜種子冒充“西州蜜17號”甜瓜種子向他人銷售,使他人農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符合銷售偽劣種子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幹軍犯銷售偽劣種子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高幹軍在庭審中能自願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坊其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依法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為打擊刑事犯罪,保護農業生產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遂作 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兵團第六師五家渠一男子銷售冒牌種子 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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